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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21年度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圆满结束

时间:  来源: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点击: 

  为激励我省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更好开展传承活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相关要求,2022年3月至6月,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指导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开展了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021年度传承活动评估工作。

  

  此次评估共涉及我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9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301人。评估工作分为传承人自评、保护单位初评、实地考察评估、评定结果等几个阶段进行,主要对传承人2021年度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此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5个等级。通过全面评估,最终评选出国家级传承人李先加、李洪盛、刘钧等14名为优秀,夏吾角、尼玛才让、周邦辉等54名传承人为合格,李富先为不合格;省级传承人井国新、汪巧银、马全辉等30名为优秀,日浪太、何青山、陈兴元等269名传承人为合格,华生兰、范明人为不合格,1人丧失传承能力。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相关规定,我省已向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完成所有传承人个人信息、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部将予以表扬,并适当增加传承补助经费。省级传承人评估为优秀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传承补助经费,对认定丧失传承能力的,保留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传承补助。对认定为取消资格的,按照程序取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开展我省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具体举措,是对传承人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省非遗保护中心将持续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度传承评估工作,不断促进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原文链接:http://whlyt.qinghai.gov.cn/tsdt/16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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